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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终审获刑
2012-12-17 00:00     (点击次数)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6日向记者透露,该院日前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王颖、原办公室主任王以民涉嫌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王颖、王以民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颖、王以民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王颖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6000元;王以民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3000元。

据法院介绍,2006年7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王颖、王以民在分别担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办公室主任期间,以购买办公用品的名义购买购物卡,或将收取的学生住宿费收款后不入账而以奖金、劳务费、过节费等名义,发放给继续教育学院教职员工及外聘教师,共计514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颖、王以民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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