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节假日廉政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正风肃纪,深化“四风”治理,促进广大党员干部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节假日廉政短信提醒主要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元旦、春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通过统一制作和发送廉政短信方式,对党员干部等开展廉政提醒活动。
第三条 廉政短信提醒的主要对象:
(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在职党员、干部;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乡镇(街道)及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需要提醒的人员。
第四条 廉政短信提醒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要求;
(二)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等有关要求;
(三)中央和省委对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
(四)典型案例;
(五)举报方式。
第五条 廉政短信提醒工作采取分级转发廉政短信的方式组织实施。在重大节假日前夕,省纪委监察厅通过廉政信息群发平台,向各市(州)纪委监察局、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中央在川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群发廉政短信,由其逐级转发至各单位,再由各单位转发至每位被提醒对象,实现全省范围的分层分类廉政提醒。省直部门(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省属高等学校的廉政短信提醒工作分别由省直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组织实施。中央在川单位的廉政短信提醒工作分别由各归口管理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廉政短信提醒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查举报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七条 重大节假日廉政短信提醒工作由省纪委监察厅统筹实施,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