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廉洁自律的要求,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工作,经厅党组研究,依据有关规定,制定以下九项纪律。
一、依法行政,勤政廉政,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坚持执行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水利项目审查、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资金拨付、物资采购以及人事任免等各类公务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准违规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五、不准违规在公务活动中收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礼金、礼品等。不准持有、收受、使用属于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不准出入私人会所。
六、不准违规在评审、验收、年度检查、技术服务等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七、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
八、不准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违规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准违规使用公车或公车私用。
九、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超标准接待。下基层调研、参加会议、检查工作等,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问责追究、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